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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医疗机构需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若未满足要求或将被取消执业许可证

政策解读 | 医疗机构需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若未满足要求或将被取消执业许可证

2019年据《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要求,制定了《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医美管理软件##整形医院管理#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目前各试点区域正在逐步完成落地工作,以上海、深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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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规定,医疗机构需接入服务监管平台

2019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审批管理办法》,通知要求:申请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医院信息化建设应用技术指引》等规定,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图片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按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首次执业登记和校验申请时,应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医美管理软件##整形医院管理#

图片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规定诊所应当按照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并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主要目的在于:

一是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发展和创新监管模式;

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群众健康权益;

三是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据政策显示,若没有接入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可能无法申请到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许可证。且要求机构每日报送数据1次,且在每日上午6点前完成前一天的业务数据上报。

对于没有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而言,会影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增加不必要的人力投入。(详细上报内容的要求,可在文末领取)#医美管理软件##整形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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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医疗监管平台,管理系统要求需达标

就深圳政策为例,对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如下:

(一)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信息系统承建机构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医疗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分担,在接入过程中由于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信息系统承建机构的原因引起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各自承担责任。

(二)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应参照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2019)》,按照不低于第二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三)各区医疗机构执业监管平台、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实现机构内数据交换与共享,实现信息整合和互联互通。

若不能在规定要求期限内完成对接,机构将面临取消执业许可证的风险。如果机构还没有使用系统,或使用的系统不满足通知要求,还需尽早提前准备,以满足政策监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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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满足监管要求,对接医疗监管平台

以上海的对接流程举例:

上海社会办医疗机构数据上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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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运营|卫健委再发文!互联网医疗的“绿灯”还能亮多久?

疫情防控会常态化,但“绿灯”时代也许马上就要结束,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才是长久之计。


随着互联网时代来临,“互联网+医疗”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相比于传统医疗行业,“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在哪里?

它打破了地域限制,让更多群众可以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医难题。

互联网医院通过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优质的医美服务。这是“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初衷。

疫情期间,这个行业更是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各医疗机构纷纷开展线上诊疗,一家家互联网医院投入使用。虽然互联网医疗势头正盛,但依然有其需要遵守的规则。

卫健委发文,释放2个信号

5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下一步发展进行了规范。

图片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虽然通知的正文部分非常简短,而且没有提出新的要求,但却传达了2个信号,互联网医疗要支持+监管

第一、落实疫情期间印发的互联网医疗相关文件,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疫情期间,互联网医疗相关文件:

2020年2月7日:《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1日:《关于在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开展新冠肺炎重症危重症患者国家级远程会诊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6日:《关于开展线上服务进一步加强湖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2日:《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2020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二、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此前文件的相关规定,互联网医院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不断规范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和执业管理,加强监管。

开绿灯≠降门槛

为了保证百姓的生命安全,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如“开展针对新冠病毒肺炎的网上免费咨询”、“义务为全省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机构提供远程视频会诊”等,但这些工作开展的前提是“满足疫情救治和群众医疗急需”。

特殊时期,特殊对待,但随着疫情逐渐平息,规范化诊疗仍然是无法避免的话题。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同年9月,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诊疗对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

鼓励医疗机构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优势

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鼓励医疗机构大力推行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分时段就诊。探索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模式,合理分流患者,引导有序就医、分时段就医。加强远程医疗服务,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辅助诊断,为异地患者在当地看病就医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已注册审批的医疗机构开展线上慢性病复诊、诊疗咨询等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公众宣传引导

民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诊疗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了解,提前预约有序就诊。充分发挥主要媒体、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向公众客观介绍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提升公众对基层医疗服务的信心,引导合理就医。

互联网诊疗要重视这四件事

现在为大家盘点了几项互联网诊疗服务中的注意事项。

有条件开展互联网首诊工作

理论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如果患者首次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此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开展符合医院定位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具备执业资质

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专职药师

互联网医院应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需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

信息来源:国家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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