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掏45万罚款为广告买单,这些“雷”医美人记得避开!
近年来,国家对于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服务及医美机构的要求和监管日趋严格。
图片来源:综合监督局
鉴于医美行业具有强烈的消费属性,医美的广告合规也一直是监管的重点之一。同时,随着新的互联网业态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医美广告违规的高发领域。
对医美机构而言,学习医美广告规范,可以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面临罚款等重罚。领健君将结合近期监管案例分享一下,哪些“广告雷”医美人们要避开。
01
涉及药品或器械的,仅限使用注册的专业名词和商品名(不得宣传品牌)。禁止使用“美白针”、“童颜针”、“瘦脸针”、“水光针”等杜撰的非规范用语。禁止出现注射或使用前后对比照。
案例:2020年北京某医美机构在微信公众号上,就“欧式芭比翘睫双眼皮”项目中对外发布了患者重睑成形术真人案例对比宣传内容,罚款1万元。
此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图为违规行为)
02
禁止在商品头图、商品名称、商品详情页中出现肉毒素字样,肉毒素品牌名称、肉毒素药品外包装盒、瓶图片。
案例:某平台因发布“衡力瘦脸针”、“肉毒素瘦脸”等广告涉嫌违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4599.45元,罚款 94599.45 元。
广告内容中介绍毒性药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图为违规行为)
03
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首个”等极限用语。
案例:近日,沧州市某医美机构因在公众号发布:“万斑问题分秒解决,全球目前最顶级净肤设备,肤色肤质一秒提升”等内容,违反数条广告法,共罚款45万元。
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04
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天京市某医美机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明星都喜欢的项目当然是线雕!》和《雷达精雕为什么比超声刀强》进行核查,经核查,其中含有多处涉嫌违法广告语,涉嫌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地监管局责令该医美机构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
05
广告要实事求是,符合主流价值观。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广告宣传立意要积极向上。
案例:长春某医疗美容机构在居民小区电梯内投放的视频广告,引发热议。其广告词为:祝我闺蜜颜值过亿,想单手开法拉利,得脸蛋美丽……一些市民表示,像这样的广告价值观有问题!莫非是要刷新了三观?
虽然没有触犯相关法规,但却引起了大众的反感和厌恶,对于其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口碑无疑是毁灭性打击。
除了上述案例之外,常见的违规类型还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广告中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美广告时不能确保一键关闭等。
医美广告内容对机构获客确实重要,但加强对宣传内容的管控,遵循相关法律也同样重要。因为一旦被列入违法名单,当日后消费者搜索机构想了解信息时,违法记录会让消费者在选择该机构上产生犹豫,对品牌形象和日后获客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
往期精选
扫码领取《2020美业机构会员运营指南》